(入会申请表)


章程

 安徽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安徽工业经济联合会,简称安徽工经联。
英文名称:ANHUI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 缩写为:AFIE
第二条 安徽工经联是安徽省工业经济领域的联合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全省性工业行业协会、省辖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和工业企业为主要成员,同时吸收工业经济研究机构、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工业经济界知名人士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安徽工经联的宗旨是: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伟大旗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和高质量发展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积极反映会员诉求;向政府建言献策,推动行业协会和市、县工业经济联合会协调发展,努力为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为推进工业强省战略实施、促进安徽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做出新的贡献。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安徽工经联核准登记单位是安徽省民政厅。安徽工经联是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安徽工经联接受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业务指导和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徽工经联办公地址是: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安徽工经联的业务范围是:
一、从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生产与流通的结合上,对本省工业的发展战略、管理体制、产业政策、技术进步、市场动态、发展趋势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二、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购买服务和有关企业的需求,编制产业规划、发展报告和企业专项规划等;为企业提供法律、技术、管理、信息等咨询服务。
三、积极为工业行业协会、本省地方工业经济联合会和工业企业服务;促进行业协会和市、县工业经济联合会协调发展。
四、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工业强省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引导和组织本省企业申报中国工业大奖,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企业申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
五、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评价工作;通过召开全省发布会和搭建网上发布平台,推动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并对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综合评价。
六、组织开展科技成果和新产品评价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提高企业自主研发能力。
七、配合政府部门和各类中介组织,为协调反倾销等国际贸易争端的应对工作提供服务。做好产品损害预警调查和过度利用外资的调查,维护我省产业的安全。
八、开展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九、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协作活动,促进长三角地区及其他省市、行业、企业之间的合作,以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省专用汽车企业战略联盟开展工作。
十、举办展览,交流国内外工业经济发展的经验。
十一、搜集、整理、交流国内外经济信息,编发工作通讯等相关资料,宣传政府的工业经济政策。
十二、培训工业经济管理和高级技能人才。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安徽工经联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全省性工业行业协会、工业企业、工业经济研究机构和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工业经济理论界知名人士等,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会员。本省地方工业经济联合会,经事前协商,自当地相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即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监事;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等重大问题;
五、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采取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制。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含执行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确认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采用单位常务理事和个人常务理事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其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向理事会提交安徽工经联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审议确认单位主席和单位理事变更代表人的申请;
(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五)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聘请本会顾问及专家委员会召集人、执行召集人;
(七)讨论并决定安徽工经联的重要工作;
(八)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统称为常务理事。本会常务理事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在行业和社会上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现职企业领导、行业协会领导、各省辖市工经联领导和符合社团组织任职规定的专家学者担任,且本人自愿参加安徽工经联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顺延。必要时有十名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本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会长或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开。
会长办公会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具体落实常务理事会决定的相关事项;
二、审议通过本会内部的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职责,并督促实施;
三、研究部署月(季)度工作安排和专项工作;
四、提出交由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审议、确认事项的议案;
五、提出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经理事会授权,审批新会员,并报请理事会确认;
七、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确定本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专家委员会召集人、执行召集人的聘任,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八、提出年度工作计划,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组织本会驻会人员政治学习。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当事人关系主管单位审查,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由会长或驻会副会长、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如由驻会副会长、秘书长担任需由会长提名,经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内部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确定,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聘用和解聘。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并经理事会确认。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聘连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会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遵守法规和章程的情况,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会费收支和决算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监事工作会议,由监事长或委托副监事长主持,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简称专家咨询委)。专家咨询委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委员各若干名。专家咨询委由省内长期从事工业经济管理的退休党政干部,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业企业和全省性行业协会的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
专家咨询委委员的聘任或解聘,由秘书处根据会内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名单,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专家咨询委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聘任或解聘,在会长办公会审议确认后,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专家咨询委是在会长和理事会领导下,内设的业务活动组织,工作上接受秘书处的指导,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专家咨询委的主要任务是结合实际情况,科学有序地邀请和组织专家学者,参与本会的有关业务活动,当好助手和参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省政府财政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因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6年9 月 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以后又分别经2012年2月18日的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2013年12月27日的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2015年4月30日的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视同为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2018年12月12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理事会议修改,并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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